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渭滨区**镇**村**组**号。2020年12月24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在办理张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期间,发现其还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侦查。2020年6月18日,因该案涉及管辖权,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将张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移送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2021年3月9日,张某某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3、4月份,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村民张某某在陕西蓝田县东汤峪关中环线路边,从陕西省商洛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31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麝香面面50多克,张某某支付李某某现金16000元。2019年10月份,张某某在陕西省蓝田县东汤峪关中环线路边,从李某某处以32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麝香面面50多克,39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毛蛋(麝香)一个。张某某支付李某某现金22000元。2020年5月份张某某又在前两次交易地点,从李某某处以31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麝香面面60多克,35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毛蛋(麝香)一个,应付共计26000元。张某某当场支付李某某现金10000元,剩余16000元未支付。2020年4月份,张某某电话联系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中寨村民钱某某,欲将三次从李某某处收购的麝香出售给钱某某。张某某与钱某某通过微信商定好价格,5月14日上午,钱某某与张某某在天水市东岔镇街道边张某某的长安牌小轿车上完成交易。张某某出售给钱某某麝香面面150多克,每克340元,两个毛蛋(麝香)重约50克,每克390元,售价共计71600元。钱某某当场支付张某某人民币现金16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分七次支付张某某7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制品“麝香”仍未查获,无法对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司法鉴定,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张某某收购、出售的物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本院认为张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