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时间:2021-12-14 09:16:3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不起诉决定书

 

陇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秦州区****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及案件管辖权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2020年6月18日将该案移送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2020年6月29日,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对钱某某不批准逮捕,6月30日,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对钱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份,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钱某某,欲将其三次从李某某处收购的麝香面面及毛蛋出售给钱某某,两人通过微信商定好价格后,2020年5月14日,二人各自开车前往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交易野生动物制品麝香。钱某某从张某某处以34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麝香面面150克,以39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毛蛋(麝香)两个,两个毛蛋按53克计算,去掉零头后价格共计71600元。钱某某当场支付张某某现金16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分7次支付张某某70000元。回家后,钱某某将两个毛蛋里的麝香掏出泡水,和150克麝香面面混合。一星期后,钱某某通过电话与回族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出售麝香事宜,马某某同意购买。2020年5月19日上午,钱某某与马某某到达天水市麦积区石马坪吕二沟门,钱某某以370元每克的价格,将混合后的236克麝香出售给马某某,马某某当场支付钱某某现金86000元。钱某某回家后将其中的80000元存入其甘肃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卡(卡号6210610000*********内,其余的6000元钱用于其它花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制品“麝香”仍未查获,无法对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司法鉴定,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钱某某收购、出售的物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本院认为钱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小称一把、华为NOVA4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返还;冻结的钱某某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10610000*********)由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冻结。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