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林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0********,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麦积区**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土桥村自家黄豆地边林子里安装4 个自制铁丝猎套,猎捕、杀害斑羚1只、小麂1只。被告人将小麂去掉内脏,斑羚经剥皮,去掉内脏、头和蹄子后,于2018年7月27日出售给贾某某(已判刑),获利人民币552元。
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斑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生动物(死体)照片6张,作案工具猎套1个、刀1把、斧头1把,人民币552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贾某某、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陇山林区法院
副检察长:吴习华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
2.诉讼卷1册,主要证据复印件10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