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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时间:2021-12-15 09:47: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林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麦积区**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5月10至2019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麦积区东岔镇土桥村一组毛家坡自家玉米地旁的林地里安装3个自制铁丝猎套,先后猎捕斑羚1只、小麂1只、野猪1只,并将猎捕的野生动物斑羚、小麂、野猪去掉内脏,斑羚剥皮后,于2018年7月27日出售给贾某某(已判刑),获利人民币110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斑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野猪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生动物(死体)照片8张,作案工具刀1把、猎套3个,人民币11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司法鉴定费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王某1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2份;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陇山林区法院

检察员:梁 林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镇**村**组;

2.诉讼卷1册,证据复印材料1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