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律文书公开 > 起诉书
起诉书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狩猎案)

时间:2021-12-15 09:44:4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林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9********,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麦积区**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山西沟自家玉米地边的林地中安装一组电猫,猎捕野猪1只,小麂2只去掉内脏后,于2018年7月27日出售给贾某某(已判刑),共获利人民币100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小麂、野猪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猪(死体)、小麂(死体)照片、作案工具电猫一组、人民币10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等;3. 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猪1只、小麂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陇山林区法院

 

 

副检察长:何建芳

 

 

2019年520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

2.诉讼案卷1册,主要证据复印件2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文件清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