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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时间:2021-12-15 09:44: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林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住礼县上坪乡******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3月1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3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11在礼县上坪乡新庄使用自制猎套非法猎捕红腹锦鸡1只;2017年8月25日带自家的狗在青林村下沟里猎捕猪獾1只;2018年1月31日在上坪乡新庄使用猎套猎捕红腹锦鸡1只,因被告人不慎该锦鸡飞走;2018年5月30 日在上坪乡青林村白杨沟捕获受伤的狍子1只;2018年6月1日晚,李某某同王某某带自己家的狗在青林村苏其沟猎捕猪獾1只;2018年7月13日使用猎套在上坪乡新庄猎捕红腹锦鸡1只;2018年8月23日带自家的狗在上坪乡范家坟猎捕猪獾1只;2018年9月11日,使用猎套在青林村新庄猎捕雕鸮1只,后因认为雕鸮不吉利予以放飞;2018年10月14日在青林村扎沟内使用猎套猎捕斑羚1只;2018年10月21日在青林村黄家地边猎捕猪獾1只;2018年11月12日带自家的狗在青林村“山路上”猎捕果子狸1只;2019年1月17日在青林村云盘上猎捕小麂1只。上述野生动物除一只锦鸡和一只雕鸮被放飞外,其余野生动物被李某某带回家中食用。被告人李某某在猎捕上述野生动物过程中或猎捕后用其OPPO A59m手机录制了视频、拍摄了照片,视频和照片保存于其OPPO A59m手机中。

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猎捕的3只红腹锦鸡、1只雕鸮、1只斑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猪獾、1只狍子、1只果子狸、1只小麂属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手机中的涉案野生动物照片及视频与该手机拍摄照片及视频的属性具有一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1部(型号A59m)、野生动物照片15张、钢丝绳套3个、捕兽夹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扣押清单、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涉案野生动物保护级别的《司法鉴定书》、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涉案野生动物照片及视频属性的《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7.视听资料:野生动物视频资料13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3只、雕鸮1只、斑羚1只;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猪獾4只、狍子1只、果子狸1只、小麂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陇山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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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陇南市礼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主要证据材料2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