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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时间:2021-12-15 09:43: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林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社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与魏某甲、张某某、魏某乙(三人已判刑)携带撅头、手据、铁锹,乘坐魏某甲驾驶的“力之星”牌红色三轮车来到徽县****村杨某某(已判刑)家中,让杨某某帮忙寻找红豆杉树做盆景,随后杨某某便带着四人在麻沿林场**营林区寻找红豆杉。期间,杨某某因酒醉提前回家,四人在山上继续寻找,并在该林区**号林班**号小班内发现红豆杉树苗,采挖完红豆杉后,被告人魏某某等四人在下山返回途中遇见麻沿林场护林员杜某某的盘问,四人便逃跑至杨某某家,杜某某追至四人到杨某某家并与随后赶来的**营林区主任梁某某、护林员常某某进行调查时,遭到杨某某等人的撕扯,殴打,后徽县当地派出所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住事态发展,魏某某、魏某甲、张某某、魏某乙四人趁机逃跑,护林人员从杨某某家附近查获5株树苗。

案发后,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聘请甘肃省小陇山林业调查规划院对被盗挖的5株树苗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红豆杉4株,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豆杉树苗照片;2.书证: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小陇山林区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常某某等的证言、同案犯魏某甲、张某某等的供述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省小陇山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4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陇山林区法院 

检察员:吴习华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

2.侦查案卷1册,证据材料共计1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秦州区司法局出具的《甘肃省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