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林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54********,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4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进入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洮坪林场中坝管护站257号林班13号小班,用镢头盗挖地篷、卫矛、黄杨、松树及其他灌木的树根200余株,用背篓背回家后,栽种在自家花盆里制成盆景用于售卖。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共出售盆景30余株,获利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尚未出售的林木盆景172株,经礼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镢头1把、背篓1个、扣缴人民币620元;2.书证:归案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扣留决定书、林权证、快递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洮坪林场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国有林区内盗挖树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陇山林区法院
检察官:吴习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住礼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22页。
3.涉案款物人民币620元。
4.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