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麦积区**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5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林场**经营管理所**号林班**号小班内,用镢头、手锯采挖红豆杉2株;进入**经营管理所**号林班及桃花坪门对坡地边林子里采挖地蓬、柏树、水柏子等盆景树木149株。被告人孟某某将上述树木带回家后制成盆景栽种在自家院子旁边的地里抚育。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采挖的2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豆杉2株、镢头1把、手锯1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自愿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陇山林区法院
检 察 官:吴习华
检察官助理:沈亚莉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麦积区**镇**村**组。
2.案卷1册、证据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