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6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徽县绿康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陇南市徽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徽县人大常委会许可,2019年11月12日经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康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康某某在李某某家里主持召开准备修庙会议,同年12月9日又组织高桥镇梨树村和四合村两个村的村民在青阳寺召开关于修建财神殿会议,并就此事做了分工,2019年1月初,被告人康某某组织梨树村各社负责人到肖某某家里安排剁料之事,并对各社负责人谎称:“我已经和高桥林场联系好了(采伐林木),到梨树沟去剁料,不要到其他地方去”。会后各社参会负责人按照被告人康某某的安排,于2019年1月5日至7日组织各社村民携带工具分别到梨树沟46号林班15号小班,47号林班3、7、8号小班国有林地内共盗伐径级22-53厘米的青冈、松树等树木29棵,截成67根原木。经甘肃省小陇山林业调查规划院进行鉴定,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1.782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伐桩、原木照片,作案工具马锯、斧头等;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省小陇山林业调查规划院出具的《林木蓄积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组织他人盗伐国有林木29棵,活立木蓄积11.7823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陇山林区法院
检 察 官:梁林
检察官助理:黄雄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徽县**镇**村**社**号;
2.侦查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其他证据材料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