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西和县**乡**村**号。2007年8月29日被西和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2月18日被西和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月6日因盗窃被西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兴隆山分局(以下简称兴隆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3日被兴隆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隆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榆中县兴隆山景区东山菩萨殿大殿内一功德箱底部捣通,从功德箱底部窃取人民币550元;当日21时许,又将菩萨殿门前三个功德箱搬入后院二楼自己宿舍内,使用斧子将功德箱锁扣砸掉窃取箱内人民币2636.7元,被告人刘某某共盗窃四个功德箱内人民币3186.7元。之后,被告人将所盗部分现金用于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人民币1166.7元,作案工具斧子1把、钢钎1个;2.书证:报案材料、扣押清单、购物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电子数据:录制刘某某盗窃过程的视频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兴隆山景区东山菩萨殿功德箱内人民币3186.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陇山林区法院
检 察 官:梁 林
检察官助理:宁国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其他证据材料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