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伐林木案)

时间:2021-12-15 09:54:3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林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王某某(另案处理)为种植中药材猪苓,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十人帮忙砍伐国有林木青冈树。当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十人与王某某一起携带马锯、斧头、油锯等工具,驾驶车辆进入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龙门林场**林班**号小班内盗伐径级6-20厘米国有林木青冈树136株,打截成140根木材,在盗伐林木过程中被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龙门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

经甘肃省小陇山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盗伐的136 株青冈树,活立木蓄积为5.922 立方米。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