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本院要闻 > 正文
本院要闻

非法持有射钉枪,触及刑法被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3-04-18 17:11: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我触犯了法律,现在很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刘某某在法庭上悔不当初。2023年4月14日上午,由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在小陇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淘宝网五金店购买改装射钉器、射钉弹、无缝钢管等,根据淘宝五金店卖家发送的组装枪支说明,自己使用钢锉、砂纸对无缝钢管打磨后组装成枪支1支。经鉴定,被告人持有的枪支,能有效击燃底火,认定其属于枪支。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庭审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当庭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枪支是公安机关制止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工具,也是人们开展射击运动,进行科学研究和狩猎生产不可缺少的工具。由于枪支具有强大的杀伤能力,它也经常成为犯罪目标和犯罪工具,纵观世界各国枪支管理现状,因枪支管理松懈引发的惨案不胜枚举,因此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任何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持有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