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小陇山林区院根据相关规定邀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马江对一起涉民营企业家盗伐林木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和量刑意见等执法情况进行讨论评议,自最高检公布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后,这是我院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公开审查中,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程序、法律适用等,并根据案件证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阐述了精确量刑的理由和依据,使人民监督员更加准确、客观、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保障评议工作顺利进行。

人民监督员在听取了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意见后,综合全案发表监督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作为民营企业家带动一方200多名群众脱贫致富,符合高检院、省院就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处理精神,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依法提起公诉和量刑意见,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态度,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中确保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深化检务公开,探索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范围,进一步转变执法司法方式,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沟通联络,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并且严格落实高检院、省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具体规定,积极推进“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健康发展,促进司法办案规范化水平和检察司法公信力提升,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